当事人 |
叶剑锋,石淑浩, 四川广安智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粤1481民初2281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广东省梅州市兴宁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叶剑锋(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本院受理原告石淑浩诉你与四川广安智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无法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上诉通知书、上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等上诉材料。四川广安智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1、撤销(2021)粤1481民初2281号民事判决,依法驳回被上诉人石淑浩对上诉人的诉讼请求;2、本案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上诉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 |
刊登日期 |
2022-01-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