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杨华清,第三人-, 河源市同安实业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源东源支行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广东省河源市东源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河源市同安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杨华清诉被告河源市同安实业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源东源支行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公司地址不详且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须知、当事人民事案件的权利和义务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二0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上午九点三十分在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1-1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