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杨明,梅栋梁, 张家口德隆运输有限公司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公告人 |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梅栋梁、张家口德隆运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杨明诉梅栋梁、张家口德隆运输有限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简转普裁定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别山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1-1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