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支行, 天津市房地产信托集团有限公司 ,天津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 ,天津市房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执行文书 |
案号 |
(2021)津01民初412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天津市房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天津市房地产信托集团有限公司、天津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与被执行人天津市房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天津市房地产信托集团有限公司、天津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支行申请执行本院(2021)津01民初412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津01执1042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回避规定提示函、纳入失信被执行人的风险提示、限制消费令。责令你(单位)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执行费150677元。逾期未履行,将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依法进行拍卖、变卖,同时向你(单位)送达以(2021)津01民初412号民事判决为执行依据的执行案件的拍卖、变卖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院通知你(单位)自本公告期满后第5日上午9时,至本院与申请人议价、网上询价、司法技术辅助办公室选取评估机构。如需评估机构评估,第10日上午10时双方当事人及评估机构到评估标的物现场勘察。现场勘察后第31日至本院执行局领取评估报告。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自领取评估报告后5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异议书,本院于你(单位)提出书面异议申请的第10日上午9时组织评估机构及双方当事人在本院24法庭进行听证。逾期将依法进入拍卖程序。拍卖、变卖公告、时间详见淘宝网、京东网、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公拍网、中国拍卖行业协会网等司法拍卖平台。(上述期限最后一日如遇法定节假日顺延至法定节假日后第一个工作日) |
刊登日期 |
2022-01-1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