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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当事人
泉州富明投资咨询服务合伙企业,蔡水泳,蔡有财,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富明投资咨询服务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津0104民初11842号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公告人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内容
泉州富明投资咨询服务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蔡水泳、蔡有财:本院对原告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泉州富明投资咨询服务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蔡水泳、蔡有财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津0104民初118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泉州富明投资咨询服务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履行股份收购义务,收购原告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677620股福建本草春石斛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并向原告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给付股权转让价款(单位:人民币元)=1.5某(1+8%某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股天数/365)某677620-20000元,其中持股天数从2019年12月3日起算至实际给付股权转让价款日止;二、被告泉州富明投资咨询服务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给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上述第一项计算股权转让价款金额为基数,自2021年7月26日起算至实际给付股权转让价款日止,按年利率16%标准计算);三、被告蔡水泳、蔡有财对上述第一、二项被告泉州富明投资咨询服务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四、驳回原告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876元,由原告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327元,由被告泉州富明投资咨询服务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蔡水泳、蔡有财负担14549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凭票确定,由被告泉州富明投资咨询服务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蔡水泳、蔡有财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刊登日期
2022-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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