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云浮市恒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珠海中鼎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粤5302民初2396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珠海中鼎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云浮市恒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珠海中鼎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5302民初23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珠海中鼎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货款43690元及违约金(以43690元为基数从2018年8月28日起按日利率0.08%计算至实际清偿款项之日止)给原告云浮市恒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本案受理费1820.24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910.12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珠海中鼎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产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1-1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