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崔佳,邹秋梅, 哈尔滨寅岚商贸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上诉状副本 |
案号 |
(2021)黑0109民初6490号 |
案由 |
侵权责任纠纷 |
公告人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哈尔滨寅岚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崔佳诉被告哈尔滨寅岚商贸有限公司、邹秋梅侵权责任纠纷一案[(2021)黑0109民初6490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15法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1-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