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张华安,蔡明花, 中鸿联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 ,广东裕安物流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 |
公告人 |
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广东裕安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明花)、中鸿联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德全)、张华安(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蔡明花(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本院受理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诉你们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保全)、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3月16日9时3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 |
刊登日期 |
2022-01-0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