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珠海东方晨星盈讯股权投资合伙企业,刘民华,杨森山,刘军华, 广州莱泰制药有限公司 ,广州妙明投资有限公司 ,珠海东方晨星盈讯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粤0491民初2017号 |
案由 |
股权转让纠纷 |
公告人 |
广东省珠海市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杨森山:本院受理的原告珠海东方晨星盈讯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被告广州妙明投资有限公司、刘民华、广州莱泰制药有限公司、杨森山、刘军华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材料。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0491民初20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广州妙明投资有限公司、刘民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珠海东方晨星盈讯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共同连带支付2018至2020年三年业绩补偿款25390151.37元;二、驳回原告珠海东方晨星盈讯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7355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78550元,由原告珠海东方晨星盈讯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负担6804.02元,被告广州妙明投资有限公司、刘民华共同负担172045.98元。原告珠海东方晨星盈讯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已预交的多交部分案件诉讼费172045.98元待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由原告珠海东方晨星盈讯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向本院申请退回,被告广州妙明投资有限公司、刘民华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诉讼费172045.98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2-3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