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市仙津保健饮料食品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区大龙蓝层百货店, 四会市益健食品饮料有限公司 ,广州市番禺区大龙蓝晟百货店 ,广州市番禺区市桥乐曹食品店 ,长沙市芙蓉区湘湖街道彩静食品店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粤1202民初8497号 |
案由 |
不正当竞争纠纷 |
公告人 |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广州市番禺区市桥乐曹食品店、广州市番禺区大龙蓝晟百货店、长沙市芙蓉区湘湖街道彩静食品店:本院受理市仙津保健饮料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四会市益健食品饮料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区市桥乐曹食品店、广州市番禺区大龙蓝层百货店、长沙市芙蓉区湘湖街道彩静食品店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案号(2021)粤1202民初8497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四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具有一定影响的商品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销毁所有库存侵权产品;2.被告一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共30万元;3.被告二在10万元的范围内与被告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4.被告三在10万元的范围内与被告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5.被告四在10万元的范围内与被告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6.四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须知、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通知书等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意见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上述期限届满日之次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审判大楼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途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2-3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