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朱某某,朱某某, 广东乐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粤0281民初2404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广东省韶关市乐昌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朱某某、朱某某:本院受理原告广东乐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朱某某、朱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281民初2404号,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承担违约责任,清偿借款本金180000元及利息13878.55元(利息计至2021年10月29日,2021年10月29日之后至还清之日的贷款利息按合同约定的逾期利率计收)。2.本案诉讼费、执行费、财产保全费、律师代理费等费用由朱某某承担。3.被告朱某某对该笔贷款的本息,以及本案的所有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确认上述债权对位于广东省乐昌市乐城人民北路嘉华苑A座601的抵押物房产(房地产权证号:粤(2017)乐昌市不动产权第0005249、0005250号)享有房产抵押权,从该房产拍卖、变卖款中优先受偿(受偿范围含该笔贷款的本息和原告为实现债权的诉讼费、执行费、财产保全费、律师代理费等费用)。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举证期为公告届满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四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2-3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