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穆某某,孙某某,刘某某,赵洪涛,张某某, 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南岗支行 ,哈尔滨正阳河调味食品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黑01民初1651号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穆某某、孙某某、刘某某、赵洪涛、张某某:本院受理原告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南岗支行诉被告穆某某、孙某某、刘某某、赵洪涛、张某某、哈尔滨正阳河调味食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2021)黑01民初1651号案件,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17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2-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