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山西省物产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 ,天津津京能源物资实业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津0116民初12729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天津津京能源物资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山西省物产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诉天津津京能源物资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1)津0116民初127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天津津京能源物资实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货款1159980.81元及自2019年8月1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损失。案件受理费18495.5元、公告费1680元,由天津津京能源物资实业有限公司负担。限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民事判决,逾期则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2-3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