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丁某某,张某某,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木兰支行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黑0127民初1166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木兰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丁某某:本院受理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木兰支行诉你与张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黑0127民初116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东兴法庭(东兴镇内)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2-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