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吴某某,张某某, 昌宜(天津)模板租赁有限公司 ,湖北福帅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天津市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湖北福帅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吴某某、张某某:本院受理原告昌宜(天津)模板租赁有限公司诉你们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简易程序转换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生态城派驻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2-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