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张某,李某某,范某某,保某某某,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江市分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粤5281民初3628号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公告人 |
广东省揭阳市普宁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范某某: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某、范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江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保某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判令:一、被告范某某、保某某某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交强险投保义务范围内赔偿原告张某人民币290200.68元;仍有不足的,由被告李某某、范某某赔偿;二、精神损害抚慰金在交强险内优先赔付;三、本案诉讼费用由所有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5281民初3628号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届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2年4月12日9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2-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