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陈某某,林某某,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 ,海丰县鹅埠镇李红星蔬菜档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公告人 |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海丰县鹅埠镇李红星蔬菜档:本院受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林某某、海丰县鹅埠镇李红星蔬菜档、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医疗费等各项费用共计220013.29元。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秋长法庭领取,逾期未领取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3月22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秋长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12-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