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陆某,陆某某,吴某某,黎某某,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市分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中心支公司 ,高安市翔海物流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粤1702民初3575号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公告人 |
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高安市翔海物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陆某、陆某某诉你和被告吴某某、黎某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2021)粤1702民初3575号】,已经审理终结。因你去向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1702民初3575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1-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