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顾清波,刘钧, 苏州青科创实业有限公司 ,绍兴睿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如皋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苏州青科创实业有限公司、刘钧:本院受理原告顾清波与被告绍兴睿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苏州青科创实业有限公司、刘钧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举证通知、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1-0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