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李某,李某某,赵某某,郑某某,张某某,穆某某,第三人-,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岗中心支公司 ,大庆市嘉谊伟业运输有限公司萝北分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上诉状副本 |
案号 |
(2021)黑0404民初267号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公告人 |
黑龙江省鹤岗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郑某某、张某某:本院受理原告李某、李某某、赵某某诉被告穆某某、你们、大庆市嘉谊伟业运输有限公司萝北分公司、第三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并于2021年12月15日依法作出(2021)黑0404民初267号民事判决书,上诉人李某、李某某、赵某某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上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须知。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及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2-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