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广州锦信东南煤业发展有限公司, 广州锦信能源发展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2021)粤1202民初7052号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公告人 |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广州锦信东南煤业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与被告广州锦信东南煤业发展有限公司信用卡纠纷一案【案号:(2021)粤1202民初7052号】,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以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广州锦信东南煤业发展有限公司立即偿还所持信用卡逾期欠款本金172663.21元、利息166066.58元、违约金21500元,合计人民币360229.79元(暂计至2018年5月1日,此后新欠款利息和违约金按《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商务差旅卡)》有关条款规定计算至被告全部清偿原告欠款本息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和实现债权的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次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端州法院审判法庭大楼第十五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09-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