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何细福,胡结仪, 广州市时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何细福、胡结仪: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时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与被告何细福、胡结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去向不明,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物业管理费902.34元(2021年1月到2021年6月)、公用电费分摊116.34元(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公用水费分摊1.35元(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二、判令被告支付因拖欠物业管理费产生的违约金47.82元(以每月所欠物业管理费150.39元为基数,分别从欠费次月1日起每逾期一日按1‰标准计算至实际缴清欠款日止,暂计算至起诉日);三、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你的举证期间为公告送达后三十日内,逾期提供证据将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本案由审判员张孟春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刘国立、何锦棠组成合议庭,赵理担任法官助理,书记员简嘉泳担任记录。于2022年2月16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九十日,即视为送达。 |
刊登日期 |
2021-09-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