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李蔚球,张建伟,陶彤,叶淑珍,黄航,杨雪梅,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 ,广州广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中山市威禾电器制造有限公司 ,中山市海湾国际有限公司 ,广东保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上诉状副本 |
案号 |
(2019)粤06民初119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张建伟、黄航: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诉被告中山市威禾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中山市海湾国际有限公司、李蔚球、张建伟、陶彤、叶淑珍、黄航、杨雪梅、广东保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二百六十七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粤06民初119号上诉状、变更主体申请书、债权转让证明。广州广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改判(2019)粤06民初119号判决第一项至第五项判决所确认的借款和垫款本金对应的利息计算期限为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请求确认广州广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就中山市威禾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对广东保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享有的4580万元应收账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或者确认中山市威禾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与广东保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对广州广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未能享有应收账款优先受偿权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张建伟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黄航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三个月,即视为送达。 |
刊登日期 |
2021-09-2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