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张某某,王某, 勃利县兴盛石墨有限责任公司 ,勃利县劳动监察大队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公告人 |
黑龙江省七台河市勃利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本院受理原告勃利县劳动监察大队诉被告张某某、勃利县兴盛石墨有限责任公司、王某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个工作日上午9时,在勃利法院民事审判一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12-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