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创某某,许某某,雷某,彭某,李某某, 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商融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股权转让纠纷 |
公告人 |
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许某某、雷某、彭某:本院已受理原告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许某某、许某某、雷某、彭某、李某某、广州商融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因许某某、雷某、彭某通过邮寄、委托等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诉讼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人民法院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诚信诉讼及信用风险提示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关于防止干预、过问案件“两个规定”“两个办法”及相关规定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传票及证据交换通知书等文书各一份。原告诉请判令:1、许某某向原告支付盈利补偿款48124100元,该款由许某某以股份支付方式向原告补偿8176669股原告创某某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其他被告对许某某该股份补偿承担连带责任;2、许某某、雷某、彭某、李某某、广州商融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股权减值补偿款500777213元,其中由许某某、广州商融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股份支付方式分别向原告补偿9188267股、3038634股原告创某某人民币普通股票、剩余由许某某现金补偿112772455.06元、许某某现金补偿131328000元、雷某现金补偿28800000元、彭某现金补偿5760000元、李某某现金补偿51840000元、广州商融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现金补偿12672000元,六被告承担连带责任;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2年4月17日9时交换证据,于2022年4月17日15时00分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2-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