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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当事人
罗仲明,罗肖琼,罗钜林,罗炬坤,第三人-曾太平, 广州市森昌实业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粤1324民初376号
案由
物权确认纠纷
公告人
广东省惠州市龙门县人民法院
内容
罗仲明、罗肖琼、罗钜林、罗炬坤: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森昌实业有限公司诉你们,第三人曾太平物权确认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粤1324民初376号民事裁定书之二(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广州市森昌实业有限公司提交的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答辩状期间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由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理。
刊登日期
2021-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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