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韩某,杜某,张某某,李某某,刘某某,李某某, 天津滨海新区天保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天津元通正泰商贸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津0116民初24833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天津元通正泰商贸有限公司、韩某、杜某、张某某、李某某、刘某某、李某某:本院对天津滨海新区天保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津0116民初2483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2-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