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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当事人
彭某某,陈某某,陈某某,张某某, 深圳福田银座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执行文书
案号
(2018)粤0391民初1275号,(2021)粤0391执3618号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公告人
广东省深圳市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内容
彭某某、陈安平、陈国平、张某某:关于申请执行人深圳福田银座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彭某某、陈安平、陈国平、张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2018)粤0391民初12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下列法律文书:一、(2021)粤0391执3618号执行通知书。主要内容为:本院责令被执行人自本通知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债务利息、执行费及其他相关费用。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二、(2021)粤0391执3618号执行裁定书。主要内容为:(一)被执行人彭某某、陈安平、陈国平、张某某未在指定期间内履行的,应当于期满后五日内如实申报当前以及收到执行令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并填写财产申报表交至本院。如拒绝申报或者虚假申报的,本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二)查封、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彭某某、陈安平、陈国平、张某某的财产(以人民币668110.42元及利息、违约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费、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等为限)。(三)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彭某某、陈安平、陈国平、张某某的财产以清偿债务。三、(2021)粤0391执3618号执行裁定书之一,主要内容为:拍卖被执行人彭某某名下位于深圳市龙岗区布吉镇布吉广场商铺C215房(不动产证号:6000530304)的房产以清偿债务。四、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鹰眼执行综合应用平台对上述房产进行市价查询,评估结果为上述房产现值人民币777536.87元。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处分上述财产以清偿债务。五、如对上述财产享有优先购买权或者其他合法权益的,请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七日内书面向本院提出并附有关证据材料(联系电话:26413797),提交地点:诉讼服务中心。逾期不提出的,本院将视为放弃有关权益,并不影响处分上述财产。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九十日,即视为送达。
刊登日期
2021-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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