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张某,凌某,第三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南开支行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津0101民初2631号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凌某:本院对原告张某诉被告凌某及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南开支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津0101民初263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2-2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