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曹某,杨某,邢某某,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粤1302民初22108号  | 
    
案由  | 
      执行异议之诉  | 
    
公告人  |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杨某、邢某某:本院受理原告曹某诉你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粤1302民初22108号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12-2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