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第三人-黄某某,刘某,黄某某,梁某某,费某某,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江市分行 ,阳江市中福置业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上诉状副本 |
案号 |
(2021)粤1702民初5021号 |
案由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公告人 |
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刘某、黄某某:本院受理原告阳江市中福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江市分行、第三人黄某某、刘某、黄某某、梁某某、费某某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已经审理终结。被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江市分行提出上诉,因你们去向不明,无法送达上诉状副本,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请求:1、请求判决撤销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粤1702民初5021号民事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一审、二审全部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逾期将依法作出处理。 |
刊登日期 |
2021-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