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张某,第三人-, 湛江森禾人造板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溪县支行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粤0823民初2607号 |
案由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广东省湛江市遂溪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张某,第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溪县支行:本院受理原告湛江森禾人造板有限公司诉你们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0823民初2607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0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请依法到庭应诉,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