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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当事人
陈新国,深圳市领航华宇拾贰号保理投资企业,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彼岸大道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领航华宇拾贰号保理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公告类型
其他
案号
-
案由
-
公告人
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内容
深圳市彼岸大道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领航华宇拾贰号保理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本院受理原告陈新国与被告深圳市彼岸大道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领航华宇拾贰号保理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风险提示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遇法定节假日顺延)9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刊登日期
2021-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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