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陈新国,深圳市领航华宇拾贰号保理投资企业,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彼岸大道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领航华宇拾贰号保理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
内容 |
深圳市彼岸大道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领航华宇拾贰号保理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本院受理原告陈新国与被告深圳市彼岸大道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领航华宇拾贰号保理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风险提示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遇法定节假日顺延)9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
刊登日期 |
2021-11-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