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苏某某,苏某某,苏某某,苏某某, 深圳市大盘珠宝首饰有限责任公司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福建省爱迪尔珠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粤0391民初4069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广东省深圳市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苏某某、苏某某:关于本院受理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被告深圳市大盘珠宝首饰有限责任公司、苏某某、苏某某、苏某某、苏某某、福建省爱迪尔珠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91民初4069号,被告深圳市大盘珠宝首饰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2月8日提起上诉。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内容如下:一、撤销(2021)粤0391民初4069号判决第二项中“《应收款链平台业务合作协议》项下借款的利息和罚息均以15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8%为标准,其中利息自2020年6月9日计算至2020年6月23日,罚息自2020年6月24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对于未清偿部分的利息及罚息还需按年利率18%计算复利)”部分内容,并改判上诉人仅需自2021年5月26日(应诉材料收到之日)起,以《应收款链平台业务合作协议》项下1500万元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标准向被上诉人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直至前述1500万元本金偿清之日止;二、判令被上诉人承担本纠纷全部诉讼费用。被告苏某某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个月即视为送达,被告苏某某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
刊登日期 |
2021-12-2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