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李德伟,佳兆业公司, 佳兆业集团(深圳)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布吉支行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粤0391民初683号,(2002)圳中银布吉字第00450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广东省深圳市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李德伟:关于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布吉支行诉被告李德伟、佳兆业集团(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兆业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91民初683号。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粤0391民初6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布吉支行与被告李德伟签订的编号为(2002)圳中银布吉字第00450号《个人住房抵押借款合同》;二、被告李德伟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布吉支行截至2020年10月9日的借款本金、利息、本金罚息、利息罚息合计66165.43元,此后的利息及罚息按照合同及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算至本息付清之日止;三、被告李德伟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布吉支行律师费人民币3969元;四、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布吉支行对处理抵押房产【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布吉镇大芬村桂芳园16栋(瑞香阁)D602,房地产证号:深房地字第6000100316号】的所得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五、被告佳兆业集团(深圳)有限公司对被告李德伟的上述各项支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实际承担了清偿责任的范围内有权向被告李德伟追偿。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350元,由被告李德伟负担,被告佳兆业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预缴的受理费人民币5350元,本院予以退还;被告李德伟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缴纳受理费人民币5350元,被告佳兆业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实际清偿后有权向被告李德伟追偿;逾期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公告费人民币1700元,由被告李德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被告李德伟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原告和被告佳兆业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1-11-0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