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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当事人
李宗松,谷晓嘉, 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必康制药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公告类型
其他
案号
(2021)粤0391民初7247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公告人
广东省深圳市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内容
李宗松、谷晓嘉: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被告一陕西必康制药集团控股有限公司、被告二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三李宗松、被告四谷晓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91民初7247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9,894,369.83元、利息88,856.94元、复利和逾期利息(利息暂计至2021年7月20日,此后利息以9,894.369.83为基数,以5.3%的年利率标准,计算至被告一收到起诉状副本后第三日(含当日);复利以按照前述标准计算至被告一收到起诉状副本后第三日当天利息总额为基数,以6.89%年利率标准,自被告一收到起诉状副本第四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逾期利息以9,894,369.83元为基数,以6.89%年利率为标准,自被告一收到起诉状副本第四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2、判令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对被告一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本案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等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所有费用由四被告连带承担;4、判令本案诉讼费、财产保全费由四被告承担。以上合计9,983,226.76元,计算方式见附表。现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二百六十七条第八项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李宗松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和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个月,谷晓嘉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并于答辩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2年04月07日14时30分在第二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刊登日期
2021-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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