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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当事人
吴某某, 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西支行
公告类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案号
(2021)津0103民初18013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公告人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内容
吴某某(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本院受理原告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西支行诉你(2021)津0103民初18013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文书上网告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简转普裁定书及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4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505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刊登日期
2021-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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