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吴某某, 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西支行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津0103民初18013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吴某某(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本院受理原告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西支行诉你(2021)津0103民初18013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文书上网告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简转普裁定书及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4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505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2-2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