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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当事人
刘丹,章静静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粤0391民初2661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告人
广东省深圳市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内容
章静静:原告刘丹与被告章静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91民初2661号。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方公告(2021)粤0391民初26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章静静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刘丹偿还借款人民币48万元;二、被告章静静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刘丹支付利息(利息以人民币48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从2020年6月22日起计至2020年8月19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自2020年8月20日起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三、驳回原告刘丹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的义务,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093元、保全申请费人民币3,320元,由原告刘丹负担保全申请费人民币153元,由被告章静静负担人民币9,093元、保全申请费人民币3,167元。原告刘丹已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393元、保全申请费人民币3,320元,由本院于本判决生效后退回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393元、保全申请费人民币3,167元。被告章静静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093元、保全申请费人民币3,167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公告费人民币1,100元,由被告章静静负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你方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
2021-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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