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当事人 | 罗某某,钟某某,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都江堰支公司 |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 案号 | (2020)粤1802民初10338号 | 
| 案由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 公告人 |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 
| 内容 | 罗某某:本院受理原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都江堰支公司诉被告你方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1802民初103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文为: 一、被告罗某某、钟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原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都江堰支公司赔偿118161.25元及利息(利息以118161.25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16日起参照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付清款项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都江堰支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664元,由被告罗某某、钟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 
| 刊登日期 | 2021-12-2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