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余某某, 广东揭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余某某:本院受理原告广东揭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余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文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3月16日15时30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2-1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