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何某某,黎某某,黎某某,刘某某, 佛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佛山市梦迪莎陶瓷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执行文书 |
案号 |
(2017)粤0604民初7443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关于佛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何某某、佛山市梦迪莎陶瓷有限公司、黎某某、黎某某、刘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粤0604民初744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佛山市梦迪莎陶瓷有限公司应向申请人佛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贷款本金995267.07元及利息罚息、支付律师费3500元,何某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黎某某、黎某某、刘某某在继承黎某某遗产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案对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金华路6号903房享有优先受偿权。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本院拟拍卖黎某某、何某某名下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金华路6号903房、黎某某名下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平洲夏西路段南丰村三雄综合楼北座401房、黎某某名下安徽省宿松县孚玉镇桐梓北路西侧钱家山花园C3号房。(2017)粤0604民初7443号民事判决认定黎某某的财产仅有法定继承,其继承人包括何某某、黎某某、黎某某、刘某某。经调查,本院未取得黎某某尚有其他继承人的身份信息及亲属关系证明。如有案外人主张对上述不动产享有继承权或其他足以影响本院对上述不动产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请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并对自己主张的继承权或其他民事权益附相应的证据材料证明。逾期无人提出,本院则视为无其他人主张继承权、其他民事权益,或享有相关继承权及其他民事权益的权利人放弃相关权利。 |
刊登日期 |
2021-12-2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