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张某某,张某某,刘某,马某某, 大庆市国盛物流管理有限公司 ,大兴安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哈尔滨昌隆粮油贸易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黑2701民初148号 |
案由 |
其他民事 |
公告人 |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哈尔滨昌隆粮油贸易有限公司、刘坤、马艳平:本院受理原告张某某、张某某诉大兴安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昌隆粮油贸易有限公司、大庆市国盛物流管理有限公司、刘坤、马艳平第三人撤销之诉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黑2701民初14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2-1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