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霍某某,徐某某, 伊春鑫源广告有限公司 ,伊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黑0717民初1455号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黑龙江省伊春市伊美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霍某某、徐某某:本院受理原告伊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诉霍某某、徐某某、伊春鑫源广告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黑0717民初1455号案件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2-1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