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刘浩轩,刘浩妍,刘洋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津0103民初8523号 |
案由 |
抚养费纠纷 |
公告人 |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刘洋(xxxxxxxxxxxxxxxxxx):本院受理原告刘浩轩、刘浩妍与被告刘洋抚养费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津0103民初852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