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李杨, 浙江金钥匙仓储有限公司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 ,南京泰事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李杨、南京泰事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诉李杨、南京泰事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浙江金钥匙仓储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21浙0402民初4215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科技城法庭3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缺席审理。 |
刊登日期 |
2021-11-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