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胡某,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 |
公告类型 |
执行文书 |
案号 |
(2020)粤0303民初15702号,(2021)粤0303执16761号 |
案由 |
银行卡纠纷案件执行 |
公告人 |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胡蓉: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与被执行人胡蓉银行卡纠纷一案,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0303民初157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下列执行法律文书,主要内容分别为:一、(2021)粤0303执16761号执行通知书。限你自本通知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等。二、(2021)粤0303执16761号报告财产令。限你在本令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三、(2021)粤0303执16761号送达评估报告通知书。本院经于2021年11月18日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淘宝(中国)软件有限公司、江苏京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进行查询,确认被执行人胡蓉名下位于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稔山镇大埔屯富茂海滨城E3栋14层09号房的房产最终平均参考价为人民币703496.33元。本院将以上述最终平均参考价作为起拍价对上述房产进行司法网络拍卖。四、(2021)粤0303执16761号执行裁定书。依法裁定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胡蓉名下位于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稔山镇大埔屯富茂海滨城E3栋14层09号房的房产【不动产证(明)号:粤(2018)惠东县不动产权第0040197号】,以清偿本案债务。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
刊登日期 |
2021-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