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唐某某,陈某某,第三人-薛某, 中国农业机械华北集团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津0101民初2920号 |
案由 |
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陈某某:本院受理原告唐某某诉中国农业机械华北集团有限公司,你及第三人薛某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津0101民初292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2-1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