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王某某,段某某,黄某某,钱某某,赵某某,计某某, 天津瞬清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津0104执异151号之一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公告人 |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天津瞬清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段某某、黄某某、钱某某、赵某某、计某某:本院受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天津瞬清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王某某向本院申请追加被申请人段某某、黄某某、钱某某、赵某某、计某某为被执行人,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津0104执异151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被申请人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逾期未提起诉讼的,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2-1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