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徐某某,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 |
公告类型 |
执行文书 |
案号 |
(2017)粤0303民初14787号,(2020)粤0303执恢1047号,(2020)粤0303 |
案由 |
银行卡纠纷案件执行 |
公告人 |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徐玉梅: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与被执行人徐玉梅信用卡纠纷一案,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粤0303民初147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下列执行法律文书,主要内容分别为:一、(2020)粤0303执恢1047号执行通知书。限你自本通知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等。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二、(2020)粤0303执恢1047号报告财产令。限你在本令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三、本院经于2021年8月11日依法委托深圳市鹏建土地房地产资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徐玉梅名下位于湖北省荆门市大桥巷4号(汇丰园)1幢409号房(不动产权证书号:荆门市房权证市辖区字第00031758号)进行评估,上述房产的评估总价为人民币320834元。如对上述房产评估的方式及价格有异议的,应自本通知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以书面形式提出,并附有关证据材料。逾期不提出的,本院将依法以评估价为参考价公开拍卖上述房产,若拍卖未成交,本院将依法调价后二次拍卖及变卖,不再另行通知。四、(2020)粤0303执恢104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1、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徐玉梅的银行存款及其他款项人民币42051.02元或等值外币,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以清偿本案债务。2、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徐玉梅名下财产以清偿债务。五、(2020)粤0303执恢1047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徐玉梅名下位于湖北省荆门市大桥巷4号(汇丰园)1幢409号房(不动产权证书号:荆门市房权证市辖区字第00031758号),以清偿债务。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
刊登日期 |
2021-12-1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