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谢某某,蒋某,尤某某,第三人-, 天津力神电池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力神电子技术有限公司 ,华彤环球包装制品(深圳)有限公司 ,统联机电设备(深圳)有限公司 ,统联电池(深圳)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粤0391民初1672号,(2018)粤0306民初9600号 |
案由 |
同业拆借纠纷 |
公告人 |
广东省深圳市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91民初1672号天津力神电池股份有限公司、谢某某、蒋某、深圳力神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原告华彤环球包装制品(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谢某某、蒋某、尤某某、天津力神电池股份有限公司、统联电池(深圳)有限公司、统联机电设备(深圳)有限公司、第三人深圳力神电子技术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91民初1672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五被告对第三人深圳力神电子技术有限公司所欠原告货款172122.8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证据P3);2、请求人民法院判令五被告连带向原告赔付(2018)粤0306民初9600号诉讼费1910元(证据P4);3、请求人民法院判令五被告连带向原告赔付利息,以人民币172122.8元为基数,自2018年3月19日(判决指定利息起算之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暂计10000元(证据P3);4、请求人民法院判令五被告连带向原告赔付诉讼费利息,以人民币1910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20日(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暂计1000元(证据P21);5、请求人民法院判令五被告连带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以174032.8(172122.8+1910)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20日(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暂计10000元(证据P21);上述各项暂合计195032.8元;6、请求人民法院判令五被告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公告费、保全费以及因保全而产生的保险费。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和证据。本院定于2022年03月04日09时30分在第二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
刊登日期 |
2021-12-12 |






